规章制度
数控实训中心请假考勤制度
一、请假手续
1、凡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请假理由和请假起止日期,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一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及以内由中心主管副主任批准,五天以内由中心主任批准,五天以上由中心主任审批后报学校人事处批准。以经过签批的请假报告为依据进行考勤。
2、凡因病需请假者,一律凭相关资格医院病休证明,一般来说,应先交病假条后休息,如急诊,本人无能力送病假条者,可委托他人请假。凡看病半天(含半天以上者),凭病历按病假处理。
3、凡需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者,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凡是晚 15 分钟以内上班者视为迟到一次,晚 30 分钟及以内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次,30 分钟至半天者视为旷工半天;未经允许提前 15 分钟以内下班者视为早退 一次,提前 30 分钟及以内下班者视为早退二次,30 分钟至半天者视为旷工半天;月累计迟到早退四次,作为旷工一天。凡不上班又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二、考勤记载
1、职工考勤记载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执行,有关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每天的考勤必须当天记载。
2、每月的前三天(节假日除外),将上个月的考勤表连同职工请假凭证一起上交到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进行统计,按要求及时报送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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