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艺术系学生请假制度

为规范我系学生的学习秩序,杜绝不良的请假习惯,传媒艺术系结合学院《学生手册》制定的相关内容,特制订仅适用本系的请假制度,条款如下:

1、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上课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2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3-5天由系书记审批,请假6天及以上由学生处审批。

3、学生请假12日,必须按照班主任提示填写系部规范的请假单;请假超过2天及以上的,学生本人手写规范的书面请假申请,由班主任审批后,再由系书记审批;如有必要最后请学工处处长审批。

4、学生因私事请假,每学期次数上限为2次,不得中途请假或者事后补假。事后补假,按照旷课处理。中途请假或者每学期超过规定的请假次数,请假的一半时间按照旷课处理。

5、学生因病事先请假,事后要附医院证明,否则按照事假处理;学生因病允许事后请假,同时要附医院证明,否则按照旷课处理。

6、学生在工作日期间、晚自习时间,如申请从事校内外商业活动,班主任不得准假。

7、在校内,如有同学在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的,如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并提供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安排证明后交系学生会和学工办备案,无需请假。

8、因班主任、学工系统老师临时召集某些学生干部处理重要事情时,要提供相关证明给班长,出示给任课老师,作为任课老师考勤该生是否缺勤的依据,有证明的按照公假处理,否则按照旷课处理。

9、在法定节假日前一天,如果学生有课,班主任不得准假学生以任何事假理由提前离校。否则,学生上课缺课的,一律按照旷课处理。

10、迟到或早退2次按照旷课1节处理。如学生不按照第1条的规定程序而变相请假,按照旷课处理。以上提到的计课方式,含晚自习课时。

11、旷课10节及以下,系部通报批评;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节或连续一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含)以上或连续二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本条例自201191起实施,解释权归系学工办。

 

 

传媒艺术系

20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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