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200591日起 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弹性学习年限为学制年限至学制年限延后两年。三年制高职为五年。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时间多长,毕业时学制不变。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新生入学须持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应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 六月二十五日前 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之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系注册。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教学环节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两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请假35天由主管院系领导审批;请假6天及以上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条  教学环节考勤情况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按正式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制度(包括点名、抽查等)。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1、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者;

2、包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作业未做达三分之一者。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次以旷课一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修课程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结果以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应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学分是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下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课以每15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课以每周计12学分。课程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实践环节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与量,同时实行学绩制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学绩Z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乘以对应课程考核成绩之和,即

Z=aiyi

其中ai为第i门课程的学分,yi为第i门课程考核成绩。

学绩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的主要依据。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根据课程特点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办法计算。一般情况下,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10%;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未单列考核)、习题课、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听课情况、出勤情况等项目。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课程总结等综合评定。

特殊项目或课程的考核可按适当方式进行。

含有课程实习、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习、实验,并考核通过,否则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课外活动及考勤进行综合评定。对病、残学生由本人申请,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院(系)、部和体育教研室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对在两学期以上(含两学期)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

第六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重考、缓考

第十七条  课程选修原则与要求:

1、学生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及学校提供的开课条件,自主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选向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2、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为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4学分;但最低不得少于20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2学分(不包括任选课程)。

第十八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通过自学等方式如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免修者,须于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三周向课程归口部门提出免修申请,经归口部门主管教学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免修(思想品德课、体育、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要求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课程归口部门、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允许有1-2门课程不随堂听课(免听)而参加考试,但必须及时完成免听课程的作业及实践环节。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正常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法记载。重考合格者成绩记为重考及格。

重修方式一般为听课重修。课程重修人数达到15人以上时应单独编班上课。人数不足时可采取自修与教师定期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

重修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本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与重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考时不可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且必须重修。

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期限为退役后一年。

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一般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健康原因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因创业需要等原因,本人申请后获得学院批准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离校前必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及离校手续,但其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医疗费用按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县以上医疗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如果本人申请,按免修有关的规定,经主管教学院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专业课程及格,其他不及格课程少于一门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如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补齐方能跟原班继续学习。

3、因其它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4、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已无后续班级,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1、对口单招类专业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中外合作专业学生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

2、高考分数未达转入专业院录取分数控制线。

3、学院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者。

4、违反学院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休学期间。

6、其它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具体规定见《学生转专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我院学生因故需要转往省内、外其他高校,或外校学生转入我院,须经两校审核同意,并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具体手续由转出、转入学生自行联系办理。

2、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九章  学籍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80%但达到60%者,学校给予为期一年的学籍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籍警告期间,不能参加与学习成绩有关的各类评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学籍警告期间,如学习成绩合格,可解除警告。

第三十条  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60%但达到40%者,学校将给予为期一年的学籍严重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受学籍严重警告处理的学生须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特殊情况在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可跟班试读)。在此期间,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不能参加与学习成绩有关的各类评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如跟原班级学习有困难,也可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须重新缴纳培养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大弹性学习年限者;

2、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40%者;

3、休学、停学期满不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未经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二条  主动申请退学者,由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班主任和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其他情况学生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应在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在确定本人收到退学通知书后,由学院直接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五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前毕业需报经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通过自学等方式对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实践环节,给予一年最多一次的补考、补做的机会。考核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机关提供其工作以来政治思想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涉及有关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云顶国际yd888建筑装饰与艺术设计学院
电话:0517-83808256 邮编:223003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枚乘东路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