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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2日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苏经信财审【20174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国有资产占有与使用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部门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国有资产不得出借、不得对外投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四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出租等事项的审批和报批及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省级财政专户,支出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变动手续,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探索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资产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反映和解析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各部门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条 自用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日常维护与维修、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采购严格执行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大型项目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申购(论证)、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强化预算控制,优化资源配置,购置计划与资金计划相结合。加强大型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充分进行资产购置绩效分析,严格采购过程管理,保证资产购置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各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并及时贴上资产标签。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入库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总账管理。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以及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资产领用交回。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盘点。各部门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各部门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日常运行与维护。遵循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公共资产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与维修。各部门按照资产保养维修规定,做好资产运行和维护记录,及时进行保养和维护,提高资产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资产共享共用。资产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是指各部门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使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出租,应按学校出租管理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使用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议学校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责任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淮信院〔2011136自行废止。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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