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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4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对高职人才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客观、公正、全面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引导学生全面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顶国际yd888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云顶国际yd888注册的学生,均应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其结果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学干部、奖学金和学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组织机构

1、综合测评工作由校学工处组织各学院实施。

2、各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测评小组。

第二条 综合测评指标

1、学生综合素质由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创新素质四部分组成。

2、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创新素质四项满分均为100分。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素质测评成绩×15%+智育素质测评成绩×70%+体育素质测评成绩×10%+创新素质成绩×5%。

第三条 德育素质测评

德育素质成绩=班级学生测评小组评定分(占75%)+班主任测评分(占25%)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热爱祖国、关心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工作,政治上积极进步。

2、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言行一致,诚实守信,不无故拖欠学费,在同学中影响好。

3、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有正义感,不弄虚作假,不拉帮结派。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协作共处,关心集体,识大体,顾大局。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勤奋。

6、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与学风建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作弊。

7、爱护公共财物和花草树木,保护公共设施。

8、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有良好生活、卫生习惯。

9、谈吐文雅,举止文明,交往得体,不打架斗殴,不赌博、抽烟、酗酒、不起哄。

10、培养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有益身心的文体娱乐活动。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德育素质成绩不及格: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3、被学校通报为不文明宿舍的所有成员。

4、被学校通报为夜不归宿者。

5、无故不参加德育素质测评者。

第四条 智育素质测评

1、课程成绩指除体育课外的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必修课程。

2、课程成绩= Σaiyi/M

其中:ai为第i门课程的学分,yi为i第门课程考核成绩,M为计划总学分,作弊、无故旷考,该门成绩计零分。

3、考查课成绩的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4、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以缓考成绩计。

第五条 体育素质测评

1、体育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为90、80、70、60、50分,免修计60分。

2、体育锻炼: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及早锻炼,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扣0.5分。

第六条 创新素质测评

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本学期内通过各自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科学技术、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成果。学校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敢于创新。

(一)科学技术成果加分

1、技能竞赛

1)在院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者,酌情加1-3分

2)在校级竞赛中获得名次者,酌情加3-5分。

3)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名次者,酌情加5-8分。

4)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名次者,酌情加8-10分。

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加分。

2、知识技能

1)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分别加3分、5分。

2)获得规定技能外技能证书者,每项加3分

(二)社会活动加分

1、各学院学生干部,由本学院评定小组,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5分;校团学会的学生干部,由校学工处、团委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2-5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课代表、舍长,由班级评定小组,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1-3分。兼任校(系、班)学生干部的,不重复加分。

2、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视其实践表现加5分。

3、星级文明宿舍成员,每评一次每人加4分。

4、其他在社会活动中(包含志愿者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由校团委或各学院评定小组考核,酌情加1-3分。

(三)文体竞赛加分

1、参加院级文体活动,表现优异者,由本学院评定小组考核,酌情加1-3分。

2、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名次者,酌情加3-5分。

3、参加省级文体竞赛,获名次者,酌情加5-8分。

4、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酌情加8-10分。

同一活动获得名次者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加分。

(四)创新素质的测评,原则上采用个人申报制。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后,向所在班级综合素质评定小组提供证明材料,由班级测评小组裁定加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以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